摘要
对于一般债权能否用于出质,在其上设定质权,大陆法系大多予以许可,我国已经施行的《物权法》中担保物权部分除继续延续了《担保法》的基本规定之外,又进一步规定应收帐款可以用于质押,实际上已经确认了一般债权出质的合法性。但是,由于一般债权无形性、相对性和价值性等特点又使得其作为出质更为复杂。针对这些特殊性应该确立的不同于其他财产质押的制度规定,我国物权法尚未给与必要关注。本文我们将仅就一般债权出质的程序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完善我国债权质押的相关制度有所帮助。
出处
《求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7期159-161,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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