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一般的公有制和社会主义的公有制 有一种十分流行的说法:公有制是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许多人这样说,本意是为了简化。但是我认为应该先把本义准确地交代清楚才能作这样的简化。即宪法第五条上的公有制前面的“社会主义”四个字是不应该随便“简化”掉的。理由为不加上“社会主义”四个字或“社会主义的”五个字,容易被人理解为“一般的公有制”,而一般的公有制的存在,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的特点。中国古代人们说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里说的“王”就是奴隶主国家和封建主国家,那是“公”不是“私”。《诗经·大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不论这里说的“公”是怎样的“公”,反正是“公”不是“私”。在资本主义国家里也有资本主义国家的公有制或资本主义的国家所有制。
出处
《特区经济》
北大核心
1997年第12期14-16,共3页
Special Zone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