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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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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新农村金融体系要防止金融缺位,使民间金融合法化。农村金融体系应该是一个多主体参与的开放性市场体系.各主体依据自身特点服务于不同客户的多层次需要。目前的现实是,民间金融长期被排斥在体制之外,因为不具合法化,只能进行“地下活动”。如一度出现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因政府部门推动,偏离办会宗旨.最终被定性为非法金融机构而清除出金融市场.
出处 《内蒙古金融研究》 2007年第9期47-4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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