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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收动态法定原则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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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税收法定原则并不是一个僵化的理论,它的实质内核是稳定不变的,但是其具体内容却是随实践不断变化的,因此,我们提出了"税收动态法定"的概念。"税收动态法定"认为,地方立法机关享有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国家立法机关应对基本的税收制度和基本框架作出立法,可授权行政机关根据立法机关规定的上限和下限,根据经济运行的具体态势,通过变动税率杠杆或者开征、停征某种税收,调控经济运行;这都是符合税收法定原则的。此外,税收动态法定原则是有底线的。
作者 邢会强
出处 《税务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8期61-64,共4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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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谢怀拭.《西方国家税法中的几个基本原则》[A]..载《以法治税简论》[C].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 4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
  • 5[日]金子宏著 刘多田译.《日本税法原理》[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315页.
  • 6陈清秀.《税法总论》[M].植根法学丛书编辑室,1998年版.第210页.

二级参考文献2

  • 1翟继光.税收立宪的主要研究课题与研究方法[A].刘剑文.财税法论丛[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 2刘剑文.财政税收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共引文献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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