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税收法定原则并不是一个僵化的理论,它的实质内核是稳定不变的,但是其具体内容却是随实践不断变化的,因此,我们提出了"税收动态法定"的概念。"税收动态法定"认为,地方立法机关享有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国家立法机关应对基本的税收制度和基本框架作出立法,可授权行政机关根据立法机关规定的上限和下限,根据经济运行的具体态势,通过变动税率杠杆或者开征、停征某种税收,调控经济运行;这都是符合税收法定原则的。此外,税收动态法定原则是有底线的。
出处
《税务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8期61-64,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