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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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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二甲醚的推广使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二甲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出处 《中国税务》 北大核心 2008年第8期37-37,共1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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