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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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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防止使保险成为赌博性或投机性活动,防止投保人不当得利甚至为此而制造道德危险威胁保险标的的安全,我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这是保险合同的一项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又称可得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作者 彭海翔
出处 《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997年第6期14-1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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