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WTO管辖范围有不断扩张的趋势,其触角已触动到了与贸易相关的竞争政策问题。但由于WTO规范的是成员政府行为,因此在未来WTO竞争政策的谈判中,竞争政策规范的对象只能是成员政府的限制竞争行为,即通过其政策或行为表现出来的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由此也决定了必须对WTO未来竞争政策谈判范围、争端解决权力进行有效的限制。考虑到WTO能力的有限性、竞争政策本身的复杂性以及各成员方市场化程度、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性,WTO对竞争政策的协调只能是以国际合作模式为主,辅以部分的实体规则。而中国在未来的竞争政策谈判中应积极参与,并支持WTO竞争政策议题的谈判。
基金
福州大学科技启动基金(2005-xq(s)-02)的系列论文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