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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抽查结果能否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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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前,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的安排,对全县境内的小麦粉生产企业进行了定期监督抽查。经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某企业生产的标注为特一粉产品不符合明示的企业标准,不合格项目是:面筋质、水分、稀释过氧化苯甲酰。抽样基数为20吨,货值金额为3.36万元。对此,该局召开案审会,通过讨论对这家企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其停止生产、
作者 刘军
出处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2008年第8期27-27,共1页 China Quality Super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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