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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农民房的合同属无效 造成损失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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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1年,李先生因急需用钱,将自家宅基地上建成的院落及院内房屋以1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马女士。马女士购买该房屋后,对该院进行了装修。2007年,由于拆迁问题,李先生以马女士是城市居民户口,无权使用集体土地,当年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属无效合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协议无效、马女士返还院落房屋。诉讼中,马女士提出反诉,要求李先生退还12万元房款并赔偿其经济损失70万元。
作者 刘伟
出处 《共产党员(下半月)》 2008年第8期38-3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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