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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组团社强迫赴台游客购物付20%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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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旅游局7月15日公布了《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示范文本规定,组团社在行程中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组团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出处 《网络与信息》 2008年第8期20-20,共1页 Network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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