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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膜厂的行为该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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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某市质量技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在对该市某塑料覆膜厂检查时发现,覆膜厂正在为一批产品的包装物进行塑料覆膜,该批包装物标注的生产商为外省某地某公司,包装物上标注的公司地址与覆膜厂所在地不在同一个省,两地相隔约有500公里;同时,覆膜厂不能提供覆膜服务合同,也不能提供具体的联系人。在对覆膜厂的行为是否适用《产品质量法》第61条进行定性处理时,出现了两种不同观点:
出处 《监督与选择》 2008年第7期42-4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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