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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行为得到追认 可以不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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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8年4月23日,F省A市质量技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本市B化肥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厂生产的25吨复混肥包装袋标注的厂名为F省C市D化肥有限公司,厂址为C市××路。执法人员以该批化肥涉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为由,依据《产品质量法》第18条规定,当场予以查封。经立案,查明这批化肥是B化肥厂于4月22日生产的,共生产了25吨,尚未售出,货值金额计7万元。
出处 《监督与选择》 2008年第7期43-4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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