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乞讨权并非是一种宪法意义上类型化的权利,却可以被宪法意义上的一般行动自由所吸纳。由于宪法意义上的一般行动自由不是一种客观秩序,故包括乞讨在内的行动自由不受国家积极义务的保障。而任何自由包括法律上的自由均伴随着某种界限,故乞讨行为是一种不得随意限制同时又是不能不予以谨慎对待的自由。
出处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4期55-58,共4页
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广西大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X07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