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尽管《个人所得税法》颁布以来进行了四次修正,但"国家基于强制力而获得的征税权"的传统个人所得税法理论,疏于对政府权力的限制,缺乏保护纳税人权利的意识。我国应逐渐改革个人所得税的法理基础性理念,以"契约精神"作为构建个人所得税法理论的基础,以尊重公民私有财产为逻辑起点,来改革现行个人所得税立法和征收方式。应在宪法中确立个人所得税税收限制条款,在个人所得税法中应设计科学合理的税前费用扣除标准,实行宽税基、低税率、少档次税收法律制度。
出处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4期59-62,共4页
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