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管辖权异议"存在诸多不足:异议的主体、客体含混不清;异议程序适用缺乏必要限制;异议处理方式行政化;权利救济程序过于复杂。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异议率高、异议裁决上诉率高等问题。建议在《民事诉讼法》修改时,遵循一定的原则,明确规定适用条件,界定异议的主体和客体,引入附带诉讼审理模式,简化救济程序等。
出处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4期67-73,共7页
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