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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落户为由约定服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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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回放于某2008年大学毕业。聘用于某的用人单位与其订立服务期合同,在帮助于某解决落户北京的同时.要求其必须在该单位服务5年.每少服务1年,需向单位支付违约金1万元。该约定是否有效?于某违反服务期约定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北大核心 2008年第8期60-61,共2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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