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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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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 根据《价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实行提价申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08年第24期5-8,共4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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