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欧盟具有成熟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和丰富的反垄断执法经验。对欧盟微软案件的裁决进行比较研究,对我国具有重要借鉴意义。欧盟委员会认定微软拒绝向竞争对手提供充分的兼容信息和将其多媒体播放器和视窗操作系统捆绑销售的行为违反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八十二条。阐述了欧盟委员会认定微软违反欧盟竞争法的事实理由和司法救济,并通过与美国、韩国微软案件中司法救济的比较,评述了欧盟委员会的救济措施的规制效果。最后得出结论,欧盟裁决对我国在软件产业适用《反垄断法》具有多处借鉴价值。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08年第8期24-28,共5页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
基金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院长基金资助(课题编号:O55001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