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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或和解中的让步不构成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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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虽然本案被告杨公立在此前的另案诉讼中与另案当事人签订的和解协议书中曾经认可出售过假冒板材,但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做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因此,在本案中,原告仅仅依据和解协议书来证明被告杨公立曾经销售过假冒板材,法院应不予采信。
作者 石必胜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6期34-36,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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