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在"恒基公司案"中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认定在香港法人之间订立的临时仲裁协议无效。实在法和法院裁判都片面地理解了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原理,忽视了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准据法对于涉外仲裁条款法律适用的意义,同时又不恰当地将法院地法作为认定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最后系属,结果是将我国过于严苛的仲裁形式要求强加给域外已经或可能进行的仲裁。"恒基公司案"对实在法和司法裁判提出了双重拷问,未来立法和司法应予深思。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6期121-127,共7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