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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登记生效主义下的物权消极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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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定非法律行为具有直接引起物权消极变动的效力,但出于交易安全考虑,事后进行备案宣示登记是必要的,而且整体结构安排要和积极变动的登记程序相协调。我国物权法实施过程中应考虑对类似于强制执行、遗赠扶养协议的受遗赠等情况,作出一些例外规定。同时,对物权消极变动的程序应作出一些特殊简便的规定,如考虑是否可以采用实质审查制,或者以公证方式加以补充。
机构地区 四川大学
出处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 北大核心 2008年第8期58-62,共5页 Journal of Fujian Provincial Committee Party School of C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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