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观念认为,企业的本质是经济性或社会性,其道德责任是为企业主和股东谋取经济利益,或为社会谋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尽管当今人们也提出企业应该承担生态责任,但是对于企业为什么应该为保护自然环境做出道德承诺,却不能从哲学高度加以合法性证明。因为企业对生态责任的道德承诺与其经济本性和社会本性存在着内在紧张,由企业的经济本质和社会本质并不能推论出企业必然担负生态责任。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在于重新认识企业的本质,在承认企业拥有经济本性和社会本性的同时,也承认企业拥有生态本性。一旦企业的生态本质被确证,其生态责任就合乎逻辑地从企业生态本质中生成出来,保护自然环境便成为企业的内在要求。
出处
《贵州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8期19-24,共6页
Guizhou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