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以来,法律规范的缺位放大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的制度风险,琼胶事件和华夏事件是其典型案例。尽管如此,必须承认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是多层次交易市场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与期货交易在本质属性、交易主体、交易客体、交易目的、交易场所、交易方式等方面有着经济和法律意义上的明显区别。除非涉及市场的本质性特征,否则任何具体的交易技术和手段都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对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禁用。应该在多层次商品交易市场的认识框架下,针对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建立以行政法规为先导的强制性法律规范,明确监管主体,为其长远发展提供规范而广阔的制度空间。
出处
《中国证券期货》
2008年第8期20-26,共7页
Securities & Futures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