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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获4项税负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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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最近联合下发《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减免4项税负,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通知》指出,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4项减免税政策如下:一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
出处 《致富天地》 2008年第9期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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