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沉默权(The right to silence)起源于十七世纪的英国,在利尔伯案件中,利尔伯以“自己不能控告自己”为由,对司法人员的讯问保持沉默,并且得到最高立法机构的认可,从那时起沉默权就成为英国刑事法律原则之一。后来,沉默权在大多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中予以确认。沉默权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真正享有辩护权的基础之所在。是否确立该权利及是否建立保障其实现的程序机制,不仅体现出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对实体真实与程序正当、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等相冲突的诉讼价值的选择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