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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银行能否从其分支机构扣划担保人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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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6年7月20日,张某从A银行下属分支机构B支行借款20万元,期限为1年,并由李某提供保证担保。李某与A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李某对债务人张某在B支行的借款2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损害赔偿金等。双方同时约定,如果保证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债权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在债权人处开立的任何账户内扣收。
作者 耿春翔 孟雯
出处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 2008年第8期61-62,共2页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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