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国内银行类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居高不下,银行贷款催收手段也“多姿多彩”,然而实际效果并不理想,部分员工辛辛苦苦开展的催收工作,本以为可以保全诉讼时效,却被法院所否定。究其原因,一是信贷工作人员对诉讼时效相关法律规定理解存在偏差,二是法律本身规定不够明确,导致理解上认识不一,实践起来“五花八门”。下面,笔者就银行在催收实务中存在的关于诉讼时效的几个典型疑问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供大家参考。
出处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
2008年第8期62-64,共3页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