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发展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应有之义。由于我国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特别是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水平发展的特殊性,因此在以国家为主导的村民自治建设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民族地区的特点。
出处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8年第3期83-87,共5页
Journal of Northwest Minz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专项任务课题"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研究"(批准号:06SFB5003)的阶段性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