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质押的法律效力 质押,是指债权人因担保债权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动产或依法可让与的财产权并就其折价、变卖所得之价款优先接受清偿的权利。学理上把这种权利称之为质权。质权的主要特征表现为权利主体接受清偿时其权利效力忧先于普通债权效力。 由于质权是以取得质物交换价值为内容并且这种权利能够直接行使于质权人所占有的质物上,故而质权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权的核心内容是质权人对权利客体具有支配权和排他性。即使在质权和普通债权并存状态下普通债权人也无权在已设定质押的标的物上实施同一行为。因为普通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体现的仅是债的请求权。也就是说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给付所欠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