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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汽车消费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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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调整汽车消费税政策。一是提高大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排气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
出处 《大众理财顾问》 2008年第9期13-13,共1页 FINANCIAL PLAN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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