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检察工作须弥补“腿短”缺陷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根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目前检察机关一般不能在乡镇、街道派出机构。而公安、司法、法院却设置了“两所一庭”(即派出所、司法所和人民法庭)。因此,相比之下,检察机关不仅存在明显的“腿短”缺陷,而且还会带来负面影响:一是不能像公安、司法、法院那样与基层贴近;二是不利于人民群众了解检察工作、理解检察机关;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08年第8期70-70,共1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