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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聘者携货款潜逃,担保人赔偿损失的约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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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7年5月,A公司因业务需要,决定招聘3名营销员。李某经笔记,面试合格后,被通知拟用。在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要求被录用者必须提供保证人,并签订《人格担保书》。公司事前拟定的担保书中规定:“被保证人如有盗窃、贪污、侵占、卷逃、故意毁损公司财物、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等行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作者 袁梅
出处 《青少年与法》 2008年第4期23-2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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