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应对证券市场的非理性运行,国家在短短的1年时间内先后两次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尽管这两次调整与历史上进行的多次调整一样,基本上实现了管理层调控证券交易市场的预期目标,但其合法性危机却并不因其调控目标的实现而有所缓解:首先,印花税实行固定税率,并不存在调整的余地;其次,迄今为止,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率都明显超出了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千分之一的最高税率;同时,为调节股市(指数)而调节印花税的税率也与税收的目的相左;进一步言之,从税种、税目及税率适用,乃至决定机关的角度看,对证券交易"行为"征收作为"凭证税"的印花税,其合法性都是无法证成的。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8期25-35,共11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