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公立高校融资的主要方式是收费权质押贷款。虽然高校享有贷款权、经费筹措权,但是除学生公寓收费权质押贷款外,高校收费权质押贷款缺乏法律依据。鉴于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对那些基本符合质押要件,又不违反法律原则与精神的收费权质押贷款,应该予以认可,如学生公寓收费权、食堂承包经营收费权质押贷款等;反之,则应禁止其继续使用,如学费收费权质押贷款等。因其公益性公立高校的责任能力具有不完全性,高校不具有用"教育教学财产权"实施质押贷款行为的资格。关于收费权转让的是资格还是债权,由于收费权可分为抽象和具体两个层次,前者是资格,后者是债权,收费权转让的是资格而非债权。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8期113-121,共9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