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由胡锦涛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的《物权法》已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在《物权法》中就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等物权的权属都做了规定。规定中明确指出,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使日常生活中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因停车位所发生的纠纷的解决有了法律依据。本文就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阐述自己的几点看法。
出处
《职业时空》
北大核心
2008年第8期69-6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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