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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末位淘汰”的理由解聘员工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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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Q:去年初,我应聘到某公司工作,签订了2年期的合同。进入公司不久,公司便开始实行“末位淘汰”制度,即对连续两个月考核处在最末位的3名员工予以解聘。上两个月,我虽然每月均完成了生产指标,还略有超额。
作者 潘家永
机构地区 中国法学会
出处 《职业》 2008年第9期28-28,共1页 Occup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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