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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拾荒不再“拾慌”——论抛弃物权的效力与废弃物的权属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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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抛弃物与遗失物不同,抛弃物权产生物权终止或消灭的效力,无主的废弃物依习惯由拾荒者和国家取得物权。据物权法定原则,笔者主张物权法明定"抛弃物权"的概念和效力,确认其后果和抛弃物先占原始取得制度;设置错误抛弃物的赎回制度;反对"以拾得遗失物对待拾得贵重抛弃物";反对笼统的废弃物国有说和丢弃场所说;倡导以物尽其用原则规范废弃物的权属。
作者 杨遂全 吴雯
机构地区 四川大学法学院
出处 《南方论刊》 2008年第2期68-6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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