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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聘,用工单位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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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北京一位读者来信咨询:我在莱公司做市场工作已经5年,工资是8500元,该公司于2008年1月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同我签订了4年的劳动合同。可是,2008年4月初,公司要求与我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我不适合公司的发展需要。我认为公司提出的理由完全没有依据,这可以以我这些年在公司的工作业绩为证。
出处 《社区》 2008年第19期35-35,共1页 Commun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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