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物权法留给人们在其框架中探讨人体器官移植问题的余地。供体权利人同意器官移植之后,器官脱离供体之前,拟摘取之器官存有双重法律属性:其一为人格权之保护对象;其二为器官移植合同的标的物。后一属性强于前一属性。器官脱离供体之后到植入受体之前,仅具物的属性。器官植入受体之后,该器官只属于受体人格权的保护对象,不再具有物的属性。作为物而存在的人体器官属于动产、限制流通物、特定物。物权法的总则、所有权、占有三部分的相关条文可以适用于人体器官移植行为。
出处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8期74-79,共6页
Academic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