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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通告延续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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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4号)规定,我部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有效期届满、提出延续申请的机构,组织专家进行了评估,并征求了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的意见,现公布如下。
出处 《经济管理文摘》 2008年第17期5-5,共1页 Economy and Management Dig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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