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与法在"本位与工具"视角上形成了"法本位"法理命题。法律在其"工具性"上,首先是"以人为本位",即人与法在本质层面上是"人本位—法工具"的"原生关系";进而,在法治社会,法律又在其"权威性"上,升华为"法本位",即人与法在运作层面上是"法本位—人工具"的"转换关系"。法律的至上权威,需要权力授权渊源上的民主性强力支持。当然,在立法和本质层面上的"人本位"永不能被替代。有了"法本位"这一"人本位的有效化身",则"以人为本"也就获得了其法治保障。
出处
《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
2008年第8期92-96,共5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Qingdao Municipal Committee and Qingdao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