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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模养殖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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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山东省国土厅和省畜牧局前不久联合发出了《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的意见》。《意见》明确,为了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发展,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确定将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简称“经济组织”)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
作者 于洪光
机构地区 山东
出处 《农村百事通》 2008年第15期6-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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