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8年欧盟《第905/98号理事会条例》把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名单中排除出去,但也未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而是针对性地规定了五条"市场经济标准",在反倾销案件中,采取逐个审查的方式来确定中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虽然欧盟的"市场经济标准"没有改变其歧视性的实质,但也为中国企业提供了一条现实的抗辩渠道,中国企业应充分进行市场经济地位的抗辩,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出处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
2008年第9期17-21,共5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College of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