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民事执行立法完善过程中,若能以法律多元主义的开放心态,通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设立自助行为制度,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执行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能力和作用,促进个人义务与社会责任的结合,从而弥补司法资源的不足,促进私权救济最大化实现;另一方面可以健全执行当事人参与执行的法律保障机制,并通过对执行自助行为进行立法规范,从而使执行机关公权运行途径与执行当事人的自我救济方法两者之间形成交错互补。
出处
《南京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9期94-98,共5页
Nanjing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