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物权法在用益物权编明确规定了海域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地位,同时还规定探矿权、采矿权、养殖权和捕捞权等同属用益物权,极大地丰富了我国的用益物权制度。但由于海域使用权与这些权利在客体上存在一定范围的重合,加之审批部门的不同以及相应法律、法规的不统一,使海域使用权与相关权利之间产生冲突,对司法实践带来诸多不便,同时也不利于物权人权利的保护。解决这些权利间冲突的基本思路应当是在现行制度框架内采取一些具体的规则,适时建立统一的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进而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出处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08年第3期51-55,共5页
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