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性的灾后重建法规。它的制定有其必要性。从法律属性上来讲它属于针对特定事件的措施法;是应急法,而不是与普通法相对应的特别法;内容总体上属于规划法。作为措施法。它为灵活决定条例效力期间预留了空间;作为应急法,它体现了授权与规制的契合与平衡,但是在重建中要注意处理好行政干预和个人决定之间的界限;作为规划法,条例注意了对规划裁量的控制,但在实际适用中要注意利益衡量的广泛性。
出处
《理论导刊》
北大核心
2008年第9期116-118,122,共4页
Journal of Socialist Theory Gui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