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权利仍然集中在中央一级,因此,引发了省级政府参与质量保障的积极性不高、高等教育质量评估活动的实效性差、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制运行不畅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按照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协调两级政府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中的配置。具体策略是加强立法,明晰中央与地方政府各自的权责;转变中央政府的管理职能,建设集权适当、分权适度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立中央政府宏观管理,地方政府积极参与的高等教育质量评估体系。
出处
《辽宁教育研究》
北大核心
2008年第8期5-7,共3页
Liaoning Education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