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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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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宣布,《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我国正式建立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为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推动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0个部门联合制定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包括4章21条,涉及公告制度适用范围和对象、公告主体、公告基本内容和程序以及后续监督管理。
出处 《建造师》 2008年第8期12-1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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