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人人格否认主要是民事领域的一项制度,但在刑事领域同样能够适用。在单位犯罪的场合,单位的人格被单位成员所滥用,单位的人格应被否定,但单位人格仍然存在,因而单位成员应与单位一起承担刑事责任。在单位犯罪的场合,存在两个犯罪行为:一个是实在的单位成员犯罪,一个是虚拟的单位犯罪。单位成员和单位均对各自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出处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5期102-107,共6页
Journal of China Youth College for Politic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