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有立法中对商业银行破产的申请权人及其申请条件的规定比较宽泛、模糊,甚至不同的法律规定之间还存在冲突,而且也没有体现出商业银行破产申请权人的特殊性。未来制定的金融机构破产实施办法应当赋予银行监管机构和存款保险机构破产申请权,以避免其各自出于自身利益不及时提出破产申请而导致的延迟清算的负面影响,解决在"管制性破产"与破产程序之间衔接上可能存在的角色利益冲突。此外,商业银行作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权也应当予以确认,并完善银行监管机构对此种申请权的同意权。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9期22-28,共7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